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705民初2227号
原告广州市中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郑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文斌,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杭萧钢构有限公。住所地:江**省**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区。
法定代表人陆拥军。
被告中车广东轨道交通车辆有。住所地:广**省江门市新会区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余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中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中车广东轨道交通车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中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全部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中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州市中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01.65元,由原告广州市中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锦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杰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