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浦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西碳歌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22财保97号
申请人: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1188号邦宁电子信息产业园A幢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钱俊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鑫,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哲,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碳歌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中和陶瓷园区B01-02-01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何再湘。
申请人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5日向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50万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7日以(2021)苏仲裁字第0621号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函将上述申请移交本院。2021年10月11日,申请人将补充材料等提交本院。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在50万元范围内提供了担保(保单号:xxxxxxx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西碳歌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5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查封、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黄醒勋
审 判 员 李环梅
审 判 员 张 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文清
书 记 员 黎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