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3财保18号
提请人:苏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064502835C,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长安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钱俊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敏,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制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50517581R,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城东工业区规划二路北侧(苍南县华翔纺织品有限公司厂房第三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项方印。
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收到苏州仲裁委员会提请的申请人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制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
经本院审查,苏州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了申请人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制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仲裁案,仲裁过程中申请人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苍南支行9018××××2643账户中的存款338250元。苏州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遂向本院提起,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险保函,承诺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云制袋有限公司在仲裁期间转移财产,确保仲裁能够实现为由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且已提供担保,因此该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云制袋有限公司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苍南支行9018××××2643账户中的存款338250元。
冻结期限一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
本案申请受理费2211元,由申请人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葱葱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中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