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化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佘某某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923民初第2386号
原告:佘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
被告:湖南安化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安化县东坪镇湘资市场。
被告:湖南久扬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安化县江南镇工业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某某与被告***、湖南安化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久扬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蔡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