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元建设有限公司

聊城大元建设有限公司、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502执保1907号
申请人:聊城大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西路香江光彩大市场西二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东昌东路当代国际广场财智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聊城大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由聊城市正航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5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曲中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