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1277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大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西路香江光彩大市场西二街79号。
法定代表人:王连英。
被执行人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东昌东路当代国际广场财智大厦2号楼18层18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存朋。
聊城大元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5民终44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行人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72587元至本院(收款单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聊城湖西支行,账号:15×××88)。本裁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晓晨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范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