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元建设有限公司

聊城大元建设有限公司与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保857号
申请保全人:聊城大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西路香江光彩大市场西二街79号。
法定代表人:王连英。
被保全人: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东昌东路当代国际广场财智大厦2号楼18层18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存朋。
申请保全人聊城大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20)鲁1502民初44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保全人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的83万元债权,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立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