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元建设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502民初11079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甲龙,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大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西路香江光彩大市场西二街7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与被告***、聊城大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祥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