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7民初15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坤,济南钢城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鞠文道,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被告:崔华,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被告:聊城大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西路香江光彩大市场西二街7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媛,女,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市钢城区城乡水务局,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西首。
原告***与被告鞠文道、崔华、聊城大元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市钢城区城乡水务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都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燕
书记员吕爱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