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元建设有限公司

***与山东新鹏都建安有限公司、聊城大元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2603号
原告:***,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聊城市东昌区。
被告:山东新鹏都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园路南、华通路西(新鹏都绿岛院内)。
法定代表人:姜建华。
被告:聊城大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西路香江光彩大市场西二街79号。
法定代表人:王连英。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建设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新南环昌华机械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丁艳江。
被告:聊城市民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前许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宇。
原告***与被告山东新鹏都建安有限公司、聊城大元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建设分公司、聊城市民安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负担。
审判长  蒋国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