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财保3号
申请人福建泷澄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赣北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丰林镇芦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6087123010F。
法定代表人袁先宾,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
申请人福建泷澄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赣北分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萍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财产。申请人福建泷澄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赣北分公司已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20年6月22日,萍乡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400元,由申请人福建泷澄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赣北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志强
审判员 陶 勇
审判员 袁进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