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东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运捷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东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4528号
申请人:江苏运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都市嘉源小区5号楼901室、909室。
法定代表人:董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东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西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董正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建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铁云路66号北科技楼2楼。
法定代表人:滕腾,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运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东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建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运捷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东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建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江苏运捷建设有限公司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运捷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东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建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限额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运捷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龚正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萍
书 记 员 孙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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