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6714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深圳市华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保税区市花路19号港安大厦七层A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华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