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681执110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华能建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福田保税区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四川三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华能建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及利息737135.41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位于为76.81平米,作价576075元作为本案部分执行款项的抵偿;剩余执行款及利息、诉讼费172998.41元,被执行人分期进行履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四川三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汉市人民法院(2025)川0681执1109号四川三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华能建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