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广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422民初598号 原告:***,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大埔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宏泰(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广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68763X,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128号A栋二层南侧之一。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埔县林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4220072178271,住所广东省大埔县湖寮镇工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大埔县林业局法制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开,广东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于2018年7月9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经一、二审驳回该管辖权异议后,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1月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第一、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11月12日,原告***申请追加深圳市广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广信园林公司)、大埔县林业局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追加后,于2018年12月11日对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第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大埔县林业局的委托代理人**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广信园林公司经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12月12日,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作出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9年1月14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本案的第四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大埔县林业局的委托代理人***、**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信园林公司经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665416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6月21日开始至工程款付清时的利息(每月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6月1日签订《大埔县**画廊、长***公园工程承包协议书》,被告***将大埔县**画廊、长***公园工程项目中的沿河护堤挡墙工程、土方回填工程、垃圾清运工程、围堰工程施工及维护保养承包给原告。双方具体约定:1.沿河护堤挡墙工程(暂定数量858平方米),含税金结算单价为340元每平方米。2.土方回填工程、垃圾清运工程、围堰工程结算方式按大埔县审计部门最终审计单价为准结算,其中被告***占以上项目审计单价的35%(含税金、管理费),原告占以上项目审计单价的65%(施工费)。3.沿河护堤基础中抽排水项目、机械费用、电费等签证增加工程(不含土方回填工程)项目结算方式按大埔县审计部门最终审计价为准结算,其中被告***占以上项目审计结算价的10%(管理费),原告占以上项目审计结算价的90%(含税金和施工一切费用)。4.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开始后,具体施工如下:1.沿河护堤挡墙工程因实际情况变更为绿化护坡工程,双方口头约定该绿化护坡工程按大埔县审计部门最终审计价为准结算,其中被告***占以上项目审计结算价的30%(管理费、税金),原告占以上项目审计结算价的70%(含施工一切费用)。经大埔县审计部门核定,该绿化护坡工程总价为577066.36元,被告***应付工程款为403946元。2.土方回填工程、垃圾清运工程、围堰工程经大埔县审计部门核定工程总价为1294569.81元。按双方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841470元。除上述工程外,其他工程原告都没有参与。综上,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总计1245416元。施工过程中,被告***支付了工程款580000元,还有665416元工程款未支付。但在2018年2月8日结算时,被告却表示只还有192000元工程款未支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后经几次协调均无法解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因本案原告所实施的工程,发包方为被告大埔县林业局,承包方为被告广信园林公司,所以大埔县林业局与广信园林公司应当与被告***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原告诉称的《大埔县**画廊、长***公园工程承包协议书》的权利义务关系,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涉案工程并非被告***的工程,被告***无资格将该工程发包给任何人进行施工,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是无法履行的。 被告广信园林公司辩称:1.本公司与原告***、被告***没有任何形式合同关系,该案原告所述的与被告***的合作关系与本公司无关,本公司不清楚。2.涉案工程确是本公司通过投标取得,但本公司并未发包给被告***或原告***,因此该案的审理结果与本公司无关,本公司无需承担向原告***支付任何工程款的法律责任。3.本公司与追加的被告大埔县林业局虽有涉案工程承包合同关系,但本公司所建工程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工程款也已经算完结。假使存在工程款未付清情形,也是本公司与大埔县林业局的关系,还轮不到与涉案工程没有任何关联关系的原告来主张要求大埔县林业局承担法律责任。4.本公司与大埔县林业局均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贵院若想通过本公司或大埔县林业局来了解涉案工程情况,那么本公司与大埔县林业局只能是证人地位,最多也只不过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如果本案的审理,给本公司的声誉造成损害时,本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 被告大埔县林业局辩称:1.2014年4月,本局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广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大埔县**画廊长***公园项目施工工程进行公开招投标,经过公开竞标,2014年4月23日本案的被告广信园林公司被确定为该项目施工工程的中标人。据此,本局于2014年4月25日与广信园林公司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依约签订了**画廊长***公园《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该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人民币5100000元整,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工程量清单计价,按实结算”。合同签订后该项目工程由广信园林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该项目工程于2014年4月30日开工至2015年2月9日工程竣工验收。2.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本局与广信园林公司按合同约定对该项目工程进行了结算,最后经大埔县财政局进行审核确认该项目工程造价为5800165.58元。为比,本局根据大埔县财政局核定造价的价款标的,依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分8次向该项目施工的承包单位广信园林公司共付工程款合计人民币5800165.58元。据此,本局与广信园林公司签订的**画廊长***公园《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双方应履行的标的权利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本局已全部付清了广信园林公司应付的工程款项,因此,双方不存在其它任何的债权债务关系。3.现原告的诉请标的是属原告与被告***、广信园林公司内部的项目施工结算纠纷,该内部施工结算纠纷是属另一法律关系,与本局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综上所述,原告请求判决大埔县林业局共同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65416元,并支付从2018年2月9日开始至工程款付清时的利息,原告的请求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本局与原告诉请标的无任何法律关系,因此,本局不是适格的被告,原告属错告主体,恳请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请,以维护本局的合法权益是盼。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3日,被告广信园林公司经公开招投标被确定为大埔县**画廊长***公园项目施工工程的中标单位。2014年4月25日,被告广信园林公司作为承包人与被告大埔县林业局作为发包人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画廊长***公园,工程地点:大埔县城,工程内容:沿河护堤挡土、人行道、中心广场铺装、绿化造景等……二、工程承包范围:按福建艺景园林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设计内容。三、合同工期120天,拟从2014年4月25日开始施工,2014年8月31日竣工完成……五、合同价款合同总价5100000元。……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工、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任务等。《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落款处显示有:发包人大埔县林业局的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委托代理人为***、电话138××××9833;承包人广信园林公司的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委托代理人为**、电话158××××4563。 2014年6月1日,原告***经发包人大埔县林业局的工程委托代理人***介绍,与被告***签订《大埔县**画廊、长***公园工程承包协议书》1份,载明如下: 大埔县**画廊、长***公园 工程承包协议书 甲方:***(居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更好的完成大埔县**画廊长***公园项目施工工作,经双方友好协商,采用部分承包责任制,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乙方承包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该项目合同规定中的沿河护堤挡墙工程、土方回填工程、垃圾清运工程、围堰工程施工工作。乙方的权限是组织沿河护堤挡墙工程、土方回填工程、垃圾清运工程、围堰工程施工、维护保养及经甲方特别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工期及质量标准: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该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为准。土方回填工程的密实度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的标准。 三、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保险。 四、乙方承担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等相关文件的全部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及相关权益及义务。同时: 1、甲方对工程施工有监督权并要求乙方随时向甲方汇报工程进度。 2、如乙方需甲方派人协助,甲方派人到该工地支持、帮助或协助乙方工作或办理该工程相关事项,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该工程进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乙方要严格按施工图纸施工,做好现场签证及完善增加工程的一切确认手续。若所更改内容和增加的工程项目未得到建设方认可的,一切后果及经济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负责与工程业主方进行协调,保证工程顺利的进行。 6、如工程业主拖欠应付工程款项违反施工合同约定的,由乙方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如乙方决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甲方必须提供相应的手续。 7、工程要根据安全生产条例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一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施工人员的工伤保险由甲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在当地办理。 五、工程项目协议结算单价及结算方式: 1、沿河护堤挡墙工程(暂定数量858m3),含税金结算单价为340元/m3。 2、土方回填工程、垃圾清运工程、围堰工程结算方式按大埔县审计部门最终审计单价为准结算,其中甲方占以上项目审计单价的35%(含税金、管理费),乙方占以上项目审计单价的65%(施工费)。 3、沿河护堤基础中抽排水项目、机械费用、电费等签证增加工程(不含土方回填工程)项目结算方式按大埔县审计部门最终审计价为准结算,其中甲方占以上项目审计结算价的10%(管理费),乙方占以上项目审计结算价的90%(含税金和施工一切费用)。 4、工程量按实结算。 六、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工程进度款支付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该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为准。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及中途退出,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且双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签订的协议或终止协议。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刻甲方公章、***和财务章等与工程相关的印章。如乙方违反甲方规定,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书,并处以协议造价50%的罚金,情节严重者,甲方将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3、如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擅自停工(建设方原因除外),导致工程未完工,则甲方有权进行工程评估,经评估后由甲方重新组织施工,同时甲方有权保留追索乙方擅自停工所造成损失的权利。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之处,经双方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作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签订日期:2014年6月1日 签订地点: 2014年4月30日,大埔县**画廊长***公园项目施工工程开始施工,2015年2月9日竣工验收,被告大埔县林业局的工程代理人***、广信园林公司的工程代理人**作为验收组成员也在工程竣工验收中进行了签名确认。2017年1月9日,大埔县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对该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完毕,出具《大埔县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自编档案号:wpk-17002),交回承包方被告广信园林公司和发包方被告大埔县林业局复查签章。广信园林公司于2017年1月9日签章确认,大埔县林业局于2017年1月11日签章确认。2017年1月11日,大埔县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确认签章,核定大埔县**画廊长***公园项目工程造价为5800165.58元,其中工程名称为“大埔县长***公园工程-园建工程”标段为“**画廊长***公园工程”的《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中显示:序号为1.5,汇总内容为“护坡HD001至HD-002”,金额为577066.36元;序号为1.20,汇总内容为“土方回填TF-02”,金额为1294569.81元。大埔县**画廊长***公园项目施工工程施工期间及竣工验收结算后,被告大埔县林业局分别于2014年6月11日支付500000元、2014年6月23日支付250000元、2014年8月15日支付1000000元、2014年10月22日支付1000000元、2014年11月26日支付500000元、2014年12月15日支付800000元、2015年2月13日支付500000元、2018年1月30日支付1250165.58元,合计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5800165.58元给被告广信园林公司。 关于大埔县**画廊长***公园项目施工工程中涉案的“护坡HD001至HD-002”和“土方回填TF-02”工程的施工情况。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于2014年6月中旬左右组织工人进场对涉案的“护坡HD001至HD-002”和“土方回填TF-02”工程进行施工(合同中的护堤挡墙工程因实际情况变更为绿化护坡工程即是“护坡HD001至HD-002”),大约施工了三到四个月完工。庭审中,原告申请了原告向其采购涉案绿化护坡工程中河堤所用的无纺布袋的销售商***、涉案绿化护坡工程中建泥包的施工工人***、叠沙袋和做涵洞的施工工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同时,原告确认收到被告***通过各种途径转账的550000元及作为其他费用未转账的30000元,共计580000元。此外,原告***为证明“护坡HD001至HD-002”和“土方回填TF-02”工程是其组织工人施工完工,除提交了与被告***签订的《大埔县**画廊、长***公园工程承包协议书》原件、申请现场施工作业的工人出庭作证外,还提供了下列证据: 1.原告***与广信园林公司工程代理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中显示有: (1)***与**的微信聊天内容其中: 1月15日(**发出):工程名称:**画廊大埔县长***公园工程未付结算尾款:125万元施工单位:深圳市广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1月15日(***回复):收到** 1月30日(**发出):正在忙办理该项目款的事,钱到了**账上他会通知你的 不用急,现在营改增相当麻烦 (2)2月10日**微信发给***的“《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拍照截图,截图内容其中打了“√”号的栏目显示的序号、汇总内容、金额如下: 工程名称:大埔县长***公园工程-园建工程标段:**画廊长***公园工程 序号1.5汇总内容护坡HD001至HD-002金额577066.36元;序号1.20汇总内容土方回填TF-02金额1294569.81元。 (3)2月10日**微信发给***的,“《***土石方结算明细2018.2.8.》”拍照截图,截图内容中显示: ***土石方结算明细 2018.2.8. ①承接本工程投标前期费用支出8% ②广信公司管理费、所得税占5% ③平账成本发票费用5% ④中标费、工地保险费用2% (以上共186万×20%=37.2万支出) ⑤业务费(设计、监理、审计、甲方)列支30万元 合计硬性支出67.2万 结算价186万-67.2万=118.8万 ***占118.8万×67.5%=77.2万 (已付***58万,未付19.2万) (其中:向甲方收工程款出具发票费用未列入上述费用,由***承担。) (4)4月14日**微信发给***的“**与136××××8003(***)的短信聊天”拍照截图,截图内容其中显示有: ***说打电话给你没有接,后打电话来告诉我,说他明天来深圳找你谈大埔结算的事。 (5)4月14日***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与136××××8003(***)的短信聊天”的拍照截图随后,有**与***的下列微信聊天内容: 4月14日(**发出):**你自己看看,我昨天真的发信息给他了 4月14日(***回复):好的**你 2.***与136××××8003(***)2018年2月24日的短信来往记录。记录中显示有: 2018/2/24***发出:**您好!请你看到信息,有空打电话给我。因为我不知你什么时候才有时间。**! 2018/2/24136××××8003(***)回复:***!要等二十左右***回来后才知道数量! 对上述证据“***与广信园林公司工程代理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与136××××8003(***)2018年2月24日的短信来往记录”,***申请广东省大埔县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广东省大埔县公证处于2018年12月7日出具了(2018)粤梅大埔第534号《公证书》1份,载明“申请人:***,男,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二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广东省××县××莒村村圣公塘小组。公证事项:保全证据申请人***于二O一八年十二月六日来到我处,申请办理微信聊天记录保全证据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广东省保全证据公证办证指引》《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在二0一八年十二月六日下午十五时始,本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在大埔县公证处独立办公室对申请人与聊天对象(备注名为**)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如下保全证据工作:一、本公证员用自己的手机以免提方式拨打手机号码“139××××7628,核实确认是申请人的手机号码;二、本公证员用自己的手机以免提方式拨打手机号码“158××××4563”(此号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中显示为**的手机号码),接通后,对手机号码所有者的身份进行核实确认,确定是**的手机号码;三、申请人打开其手机中的手机软件-微信,在微信主页面点击“我”选项,显示申请人微信号为“haoyun723087”,微信昵称为“好运”;在聊天界面中找到备注名为**(微信号为“wxid_eereefajl8d821”,昵称为“上善若水”)的聊天对象,随后,点开两人聊天界面;四、申请人将两人的聊天记录滑至二O一八年一月十五日,由***对两人自二O一八年一月十五日至二O一八年四月十四日间聊天记录(包括文字、图片等)进行拍照,并由申请人对聊天记录在手机上进行截屏保存;五、完成上述保全证据工作后,当即由***用办公室的打印机对截屏所得图片(共十一张)进行打印,***将拍照所得照片(共十九张)拿到照相馆进行冲印。兹证明上述保全证据的全过程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图片系现场拍照、截屏所得,联想U盘(一个)内存储内容系对整个保全证据工作的现场实时录制,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附件:1、联想U盘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大埔县公证处公证员:罗图南二O一八年十二月七日”,并附联想U盘1个。 庭审中:1.被告***确认“136××××8003”是其手机号码;原告*****上述证据中的“**”“***”指的是其本人***、“**”指的是***、“***”指的是**,未认可**微信拍照截图发给***的“《***土石方结算明细2018.2.8.》”中的结算方式。2.被告*****,涉案工程以前就认识**,**是专门搞现场施工的,是中标单位被告广信园林公司的一个施工员。原告*****,从事实来说,原告是从被告***处承包的工程,**是当时被告***安排的作为其代表派到施工现场的总工程师,主要是派来负责长寿公园的施工和管理的全面工作,这在**发给原告“***土石方结算明细”也提到向大埔县林业局“收工程款出具发票费用,未列入上述费用由***承担”。原告***还**,每次向**要工程款的时候,**都是说做工就是其本人的事,要工程款就要找***。 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本院在本案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后,传票传唤原告***、被告***必须亲自到庭参加诉讼,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未亲自出庭参加本案的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广信园林公司、大埔县林业局作为本案被告,并在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的同时,向原告***、被告***、广信园林公司、大埔县林业局分别寄送了《民事诉讼中据实**告知书》,要求原、被告各方做好据实**“一、大埔县长***公园工程-园建工程标段为“**画廊长***公园工程”中的“护坡HD001至HD-002”的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谁?由谁发包给实际施工人施工?二、大埔县长***公园工程-园建工程标段为“**画廊长***公园工程”中的“土方回填TF-02”的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谁?由谁发包给实际施工人施工?”的事实的准备,并要求原告***、被告***必须亲自到庭参加诉讼,但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广信园林公司无正当理由均未出庭参加本案的第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第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后,根据案情的需要,本院在送达本案第四次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文书、证据材料时,再次向原、被告各方分别寄送了上述内容的《民事诉讼中据实**告知书》,再次要求原、被告各方做好据实**事实的准备,并再次要求原告***、被告***必须亲自到庭参加诉讼,但被告广信园林公司无正当理由仍未出庭参加本案的第四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诉讼期间,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广信园林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大埔县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大埔县林业局支付深圳市广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长***公园工程款明细表》《工程支付申请表》《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款支付汇总表》“发票”《电子银行交易回单》《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大埔县**画廊、长***公园工程承包协议书》《公证书》(“***与广信园林公司工程代理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拍照截图)”和“***与136××××8003(***)2018年2月24日的短信来往记录”及联想U盘1个)等证据及庭审中证人**和当事人**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问题为:一、被告***主张没有涉案工程发包给原告***、被告广信园林公司主张“与原告***、被告***没有任何形式合同关系”“并未发包给被告***或原告***”的抗辩是否可信;二、原告***请求被告***、广信园林公司、大埔县林业局共同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三、涉案“护坡HD001至HD-002”和“土方回填TF-02”工程的工程款如何计算;四、涉案未付工程款的利息如何计算。评析如下: 关于被告***主张没有涉案工程发包给原告***、被告广信园林公司主张“与原告***、被告***没有任何形式合同关系”“并未发包给被告***或原告***”的抗辩是否可信的问题。被告大埔县林业局与被告广信园林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被告广信园林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施工单位,对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涉案工程,只提交书面答辩称其“与原告***、被告***没有任何形式合同关系”“并未发包给被告***或原告***”,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护坡HD001至HD-002”和“土方回填TF-02”工程的施工是否另有其他实际施工人。在被告广信园林公司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不按本院两次发出的《民事诉讼中据实**告知书》的要求到庭据实**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大埔县**画廊、长***公园工程承包协议书》载明的被告***发包给原告***的工程,正是被告广信园林公司作为中标单位承建的项目工程中的工程,以及涉案绿化护坡工程中销售无纺布袋的销售商和建泥包、叠沙袋、做涵洞的施工工人出庭作证证明原告***组织工人施工就是在被告广信园林公司中标承建的施工工地进行施工的情况看,被告广信园林公司的抗辩难以让人采信。况且,**作为被告广信园林公司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注明的工程代理人、涉案工程竣工签名的验收组成员,在其微信中与原告***谈到“工程名称:**画廊大埔县长***公园工程未付结算尾款:125万元施工单位:深圳市广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正在忙办理该项目款的事,钱到了**账上他会通知你的”“不用急,现在营改增相当麻烦”后,被告大埔县林业局随后向被告广信园林公司支付了最后一笔工程款1250000元;**微信发给原告***的“《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截图,就是对大埔县财政投资审核中心于2017年1月11日审核确认签章出具的大埔县**画廊长***公园项目工程的《大埔县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自编档案号:wpk-17002)中的《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进行拍照的截图;**发给原告***“《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微信截图的同时,又发给原告***“《***土石方结算明细2018.2.8.》”微信截图,且内容中显示的“结算价186万”正是**发的微信截图《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中显示打“√”号的涉案“护坡HD001至HD-002”和“土方回填TF-02”工程总价1871626.17元的结算价、“已付***58万”也正是原告***确认已收到的工程款58万元、“其中:向甲方收工程款出具发票费用未列入上述费用,由***承担”也说明原告***施工竣工的涉案工程与被告***和被告广信园林公司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再者,“**与136××××8003(***)的短信聊天”微信截图内容中显示的“***说打电话给你没有接,后打电话来告诉我,说他明天来深圳找你谈大埔结算的事”和***与136××××8003(***)短信记录中显示的***发出“**您好!请你看到信息,有空打电话给我。因为我不知你什么时候才有时间。**!”***回复“***!要等二十左右***回来后才知道数量!”,也体现了被告广信园林公司与被告***和原告***存在着的与涉案工程有关的密切的联系。因此,综观上述证据材料,可以认定,不论涉案工程是被告***挂靠被告广信园林公司转包给原告***施工竣工,还是被告广信园林公司委托被告***作为其公司的工程代表转包给原告***施工竣工,原告***也是涉案“护坡HD001至HD-002”和“土方回填TF-02”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事实上原告***与被告***、广信园林公司确实存在着涉案工程的转承包关系。被告***、广信园林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护坡HD001至HD-002”和“土方回填TF-02”工程另有其他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被告***主张没有涉案工程发包给原告***、被告广信园林公司主张“与原告***、被告***没有任何形式合同关系”“并未发包给被告***或原告***”的抗辩,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理由不足,本院难以认定,依法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广信园林公司、大埔县林业局共同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规定,不管涉案工程是被告***挂靠被告广信园林公司转包给原告施工竣工,还是被告广信园林公司委托被告***作为其公司的工程代表转包给原告施工竣工,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大埔县**画廊、长***公园工程承包协议书》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涉案工程于2015年2月9日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广信园林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工程是被告***挂靠被告广信园林公司转包给原告施工竣工,还是被告广信园林公司委托被告***作为其公司的工程代表转包给原告施工竣工,被告***、广信园林公司对原告施工竣工的涉案工程款应当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现原告参照合同约定请求被告***、广信园林公司共同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理由充分,证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被告大埔县林业局已向被告广信园林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对欠付原告工程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大埔县林业局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护坡HD001至HD-002”和“土方回填TF-02”工程的工程款如何计算的问题。从**作为被告广信园林公司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注明的工程代理人,发给原告***的“《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微信截图以及原告的诉请来看,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大埔县财政投资审核中心于2017年1月11日出具的《大埔县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自编档案号:wpk-17002)核定的涉案“护坡HD001至HD-002”工程款577066.36元、“土方回填TF-02”工程款1294569.81元,合计1871626.17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确认已收到工程款58万元,**发给原告***“《***土石方结算明细2018.2.8.》”的微信截图内容中显示“已付***58万”,说明被告***、广信园林公司均确认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8万元,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被告广信园林公司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注明的工程代理人、涉案工程竣工签名的验收组成员,说明原告庭审中****是施工现场的总工程师,主要负责长寿公园的施工和管理的全面工作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虽然涉案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转承包的《大埔县**画廊、长***公园工程承包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广信园林公司派**负责参与了涉案工程的施工和管理,现原告主张涉案“土方回填TF-02”工程的工程款1294569.81元,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大埔县**画廊、长***公园工程承包协议书》中“土方回填工程、垃圾清运工程、围堰工程结算方式按大埔县审计部门最终审计单价为准结算,其中甲方占以上项目审计单价的35%(含税金、管理费),乙方占以上项目审计单价的65%(施工费)”的约定结算,其中被告***、广信园林公司占该项工程款的35%为453099.43元(1294569.81元×35%﹦453099.43元),原告占该项工程款的65%为841470.38元(1294569.81元×65%﹦841470.38元),符合双方约定,合符情理,本院予以认可。原告要求被告***、广信园林公司在“土方回填TF-02”工程的工程款中应当支付841470元给原告,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涉案“护坡HD001至HD-002”工程的工程款,按双方口头约定以大埔县审计部门最终审计价577066.36元为准结算,其中被告***、广信园林公司占该项工程款的30%(管理费、税金)为173120元(577066.36元×30%﹦173120元),原告占该项工程款的70%(含施工一切费用)为403946元(577066.36元×70%﹦403946元)。虽然涉案《大埔县**画廊、长***公园工程承包协议书》无效,“护坡HD001至HD-002”工程是该无效协议签订后变更施工工程由原告施工竣工完成的,被告***、广信园林公司亦未对该项工程的工程款分配是否合理作出回应,但根据被告***、广信园林公司已派**负责参与了涉案工程的施工和管理的情况看,原告主张被告***、广信园林公司占该项工程款的30%作为管理费、税金,原告占该项工程款的70%作为施工的一切费用,合符情理,应是双方口头约定,本院予以认可。原告要求被告***、广信园林公司在“护坡HD001至HD-002”工程的工程款中应当支付403946元给原告,本院予以支持。综合上述数据,被告***、广信园林公司应付原告涉案工程款为1245416元(403946元+841470元),已付工程款为580000元,仍欠原告工程款为665416元(1245416元-580000元=665416元)。现原告***向本院提出判令***、广信园林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665416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问题。原告与被告***、广信园林公司未约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以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涉案工程于2015年2月9日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只要求被告***、广信园林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6月2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但,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只能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超出该利息部分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广信园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广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共同支付欠付工程款665416元及利息(利息2018年6月2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实欠本金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深圳市广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54.16元,由被告***、深圳市广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不作清退,由被告***、深圳市广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履行判决时径行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