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民初39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百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660号绿地赢海国际大厦D座办公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72672E。
法定代表人:吴俊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端,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芝美,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万春东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64238230M。
法定代表人:许礼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魏明,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熙,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百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皖0207民初398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安徽百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百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自行和解,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47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柏东
人民陪审员 赵开凤
人民陪审员 杨老五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超
书记员范苗苗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