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3民初807号
原告:安徽百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660号绿地赢海国际大厦D座办公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72672E(1-3)。
法定代表人:吴俊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平,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月亮湾老年事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稼祥路绿宝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5986519156(1-1)。
法定代表人:张述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百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月亮湾老年事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安徽百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百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安徽月亮湾老年事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百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00元,减半收取为14650元。由原告安徽百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同斌
人民陪审员 程翠兰
人民陪审员 江文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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