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02执106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百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绿地臝海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72672E(1-3)。
法定代表人:吴俊发,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大乘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钟岭大道**信用代码:91361003MA36476748。
法定代表人:吴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1002民初19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大乘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大乘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大乘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04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江西)
书记员 吴伟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