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026执706号
申请执行人: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晨旭电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宁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县新宁镇马坪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的(2021)甘1026民初3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宁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宁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0000元,利息8158.84元,并承担2021年12月9日至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1798元、执行费109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宁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宁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得,被执行人宁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宁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判决义务,依法将宁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了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宁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1026执7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葛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