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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青岛)有限公司与中某(烟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2民初723号 原告:某甲(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中某(烟台)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甲(青岛)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某(烟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某甲(青岛)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