鄄城县国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鄄城县国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5501号
原告:**,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远,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鄄城县国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郵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上上城8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87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定陶县。
原告**与被告鄄城县国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计3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郁有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焦凤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