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2民初300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县豪智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上伍乡上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308339406X。
法定代表人:韩和增,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柳林镇刘楼东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71724MA3C2P31X4。
法定代表人:王翠兰,经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已私下和解,本案已撤诉结案,故原告青县豪智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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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国徽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