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2民初3005号
保全申请人:青县豪智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上伍乡上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308339406X。
法定代表人:韩和增,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柳林镇刘楼东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71724MA3C2P31X4。
法定代表人:王翠兰,系公司经理。
原告青县豪智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一份(保单号:1300180069825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县豪智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70元,由申请人青县豪智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国徽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