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光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濮阳市光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濮阳同力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28民初2427号
原告:濮阳市光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东段豫北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王玉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益夏,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濮阳同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柳屯镇渡母寺村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伟,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热:刘振,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河南元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雁鸣湖镇。
负责人:郭彩霞,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濮阳市光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同力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元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递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光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濮阳市光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