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光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濮阳市光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濮阳同力建材有限公司、河南元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民初7123号
原告:濮阳市光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东段豫北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0541739T(3-4)。
法定代表人:王玉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益夏,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同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柳屯镇渡母寺村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3XAYD7X5。
法定代表人:董文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彦平、刘伟伟,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元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雁鸣湖镇(财政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90613097H。
法定代表人:郭彩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领,河南钟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濮阳市光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同力建材有限公司、河南元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豫0928民初373号民事判决。被告濮阳同力建材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豫09民终1367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928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光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濮阳市光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怀中
审 判 员  后利珍
人民陪审员  李功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