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1156号
原告:濮阳市光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是中原路东段豫北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05417391(4-4)。
法定代表人:王玉芹,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西智,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丁,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濮阳市博闻实践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与开州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北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0900MA4515KG6L。
法定代表人:宋世轩,该公司经理。
被告:濮阳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住所地:濮阳市振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4100000613874217。
法定代表人:张秋郎,系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朝阳,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红,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濮阳市光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博闻实践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濮阳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并于同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博闻实践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濮阳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博闻实践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濮阳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光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博闻实践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濮阳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濮阳市光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秀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曹祺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