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6民初1714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菊,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住所地范县新区杏坛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乾,该管理所所长。
被告:河南捷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前县孙口乡十字路口南路西。
法定代表人:马军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彬,男,199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台前县。
被告:濮阳市光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东段豫北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王玉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峰,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王丽华,女,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告:田廷杰,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皓,河南振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同乾,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原告***诉被告范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河南捷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光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王丽华、田廷杰、胡同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路 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