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贤坤实业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3民初989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7月11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16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河南贤坤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167589099。
法定代表人:许保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贤坤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贤坤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河南贤坤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夏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