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04民初579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汴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汴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中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6号院1号楼1**5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河南贤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男,1997年1月26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中冠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号院10号楼1**16层63A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开封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省府前街71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与开封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贤坤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冠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中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