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昱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德州昱天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17号

原告:德州昱天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抬头寺镇张庄村南200米路西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光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富军,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莹莹,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200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三八中路538号。

负责人:陈忠明,总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167号汇金国际大厦裙楼5层501、502、503室、6层601室。

负责人:黄雁南。

原告德州昱天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昱天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昱天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州昱天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毛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