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正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28民初2385号之八
变更保全申请人:濮阳市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东段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55159474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中新,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刚,系河南琮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正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东段路北大庆路街道办事处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53860670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系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中新诉濮阳市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海公司)、河南省正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豫0928民初2385号之六民事裁定:一、将怡海公司名下的龙湖壹号小区11号楼1单元1101、1301、1701、0101及14号楼1单元的0103、2301、1601、1401、2103号房屋在8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期限三年;二撤销本院(2019)豫0928民初2385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被保全人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供位于濮阳市人民路、开州路西“铜锣湾广场”2号楼(22F/-3F),《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濮房预售证第2013-069号,房号为1703、1705、1706、1707、1708的房产作为担保,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变更保全申请人濮阳市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濮阳市人民路、开州路西“铜锣湾广场”2号楼房号为1703、1705、1706、1707、1708的房产在8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期限三年;
二、解除对濮阳市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龙湖壹号小区11号楼1单元1101、1301、1701、0101及14号楼1单元的0103、2301、1601、1401、2103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甘霖
申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