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902民初11196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河南省正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扶余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正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因找不到被告,于2022年2月21日的风险告知笔录中暂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撤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马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