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尚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902民初889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联系。
被告:尚**,男,汉族,1990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联系。
被告:***,男,汉族,1969年9月18日出生,住濮阳县。
被告:河南省正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东段路北大庆路街道办事处院内。
原告***与被告尚**、***、河南省正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