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胡贵增、申红波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4835号
原告:胡贵增,男,汉族,1976年3月2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毫,濮阳市华龙区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
被告:申红波,男,汉族,1979年10月11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联系。
被告:张宝泽,男,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联系。
被告:河南省正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富裕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张超峰,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胡贵增诉被告申红波、张宝泽、河南省正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贵增撤回对被告申红波、张宝泽、河南省正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贵增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萍
审 判 员  孙燕燕
人民陪审员  马 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庆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