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郑军文、河南省正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1878号
原告:郑军文,男,汉族,1973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元,男,汉族,1959年7月15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系单位推荐人员。
被告:河南省正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东段路北大庆路街道办事处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53860670R。
法定代表人:王在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军,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永兵,男,汉族,1968年3月1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军,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濮阳市华龙区居委会,住濮阳市华龙区。
负责人:管国祥,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浩,男,汉族,1959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该居委会委员。
原告郑军文与被告河南省正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永兵,第三人濮阳市华龙区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正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永兵,第三人濮阳市华龙区居委会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军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程文军
审判员  胡爱国
审判员  袁婷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