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6049号
原告:***,男,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群,系濮阳市华龙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被告:李世超,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力,系河南长庚(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正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玉门路与黄河路交叉口恒基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53860670R。
法定代表人:王在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力,系河南长庚(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李世超、河南省正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权
审 判 员 翟献宽
人民陪审员 胡艳萍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万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