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12418号
原告:河南天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柳屯镇榆林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3XH9YU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正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东段路北大庆路街道办事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53860670R。
法定代表人:王在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和,男,住濮阳市文化路与五一路交叉口怡***院项目部二标段生活区。
被告:唐煜翔,男,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正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唐煜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天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天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