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22民初4322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被告:河南省正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路东段路北大庆路街道办事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53860670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正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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