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凿井工程公司

商丘市凿井工程公司与虞城县盛森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425民初11号
原告商丘市凿井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昌威,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王耀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国强、柳一丁,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丘市凿井工程公司与被告虞城县**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3日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发出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1月24日15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商丘市凿井工程公司没有按照通知的时间准时出庭。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依法进行。原告没有按照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庭审,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丘市凿井工程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商丘市凿井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正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