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421民初211号
原告:商丘市凿井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主中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河南中欣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凿井工程公司与被告河南中欣盛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中欣盛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商丘市凿井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