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凿井工程公司

商丘市凿井工程公司、河南省格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421执1053号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凿井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主中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格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产业集聚区(兴业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苗喜宾,执行董事
商丘市凿井工程公司与河南省格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2017)豫1421民初13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现经本院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1421执10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勇
审判员*杰
审判员门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