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采育锦昊晟绿化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采育锦昊晟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亨运通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5民初10057号

原告:北京采育锦昊晟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大街新电管所南院北京采育京采园林绿化中心一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季辰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娜,女,1984年4月1日出生,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北京亨运通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哱啰庄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田朝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砚,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采育锦昊晟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昊晟公司)与被告北京亨运通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亨运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昊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亨运通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锦昊晟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亨运通合作社偿还锦昊晟公司借款 2 000 000元;2.判令亨运通合作社支付锦昊晟公司利息174 000元;3.判令亨运通合作社支付资锦昊晟公司违约金100 000元;4.判令诉讼费用由亨运通合作社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13日,锦昊晟公司与亨运通合作社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锦昊晟公司向亨运通合作社出借200万元,借款期限为180天,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后,锦昊晟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借款合同到期后,亨运通合作社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12月7日,锦昊晟公司向亨运通合作社发出《告知函》,要求亨运通合作社履行还款义务,但亨运通合作社至今未还款。

被告亨运通合作社辩称:同意偿还本金200万元及利息17.4万元,但锦昊晟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金额过高。

锦昊晟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告知,以证明其公司与亨运通合作社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亨运通合作社对锦昊晟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认可,故本院采信锦昊晟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亨运通合作社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2月13日,亨运通合作社(借款人、甲方)与锦昊晟公司(出借人、乙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出借资金200万元,借款期限为180天,自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8月12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4.35%,计息期间利息金额为43 500元;合同生效后,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到期还款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按乙方出借金额的10%(20万元)赔偿违约金。

2018年2月13日,锦昊晟公司向亨运通合作社转账支付200万元,转账凭证摘要处载明“借款”。

庭审中,锦昊晟公司与亨运通合作社均认可,所借款项用于建设蔬菜大棚。亨运通合作社称,其单位目前没有偿还能力。

本院认为,锦昊晟公司与亨运通合作社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建立了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均应依约履行。锦昊晟公司向亨运通合作社转账支付上述合同中载明的款项200万元,亨运通合作社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故锦昊晟公司关于亨运通合作社偿还借款本金2 000 000元及利息174 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合同》中约定,“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到期还款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按乙方出借金额的10%(20万元)赔偿违约金”,现锦昊晟公司将违约金减少为100 000元,该违约金金额与上述利息174 000元的金额总和不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故本院对锦昊晟公司关于亨运通合作社支付违约金100 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亨运通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北京采育锦昊晟绿化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 000 000元;

二、北京亨运通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采育锦昊晟绿化管理有限公司利息174 000元及违约金100 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 496元,由北京亨运通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