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9583号
原告:北京采育锦昊晟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大街新电管所南院北京采育京采园林绿化中心一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季辰亚,总经理。
被告:北京宜生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张各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璟子。
原告北京采育锦昊晟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宜生源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采育锦昊晟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采育锦昊晟绿化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采育锦昊晟绿化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渠阳振
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腾 飞
书 记 员 马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