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3276号
原告:北京采育锦昊晟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大街新电管所南院北京采育京采园林绿化中心一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室。
原告北京采育锦昊晟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向北京采育锦昊晟绿化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北京采育锦昊晟绿化管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采育锦昊晟绿化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