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622民初130号
原告:***昇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061013331F,住所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双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胜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安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590798699C,住所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双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昇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安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昇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昇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籍
书 记 员 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