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22执25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昇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061013331F,住所地玉屏侗族自治县双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埝,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3088516454,住所地玉屏侗族自治县双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昇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服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6民终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询系统和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等进行查询,除有少量银行存款和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及生产原材料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互联网、不动产、车辆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已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内银行存款618元,并已发放申请执行人。
2、于2020年7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位于玉屏侗族自治县双桥工业园厂房内全部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及生产原材料等财产(具体资产详见评估报告),经评估拍卖,一拍已流拍,申请执行人以30888元接受以物抵债,抵扣评估费1万元及抵偿租金20888元,已于2020年12月29日将上述资产交付申请执行人。
3、已将被执行人***东服饰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东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东服饰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昇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宋 楷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