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622执29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09039XL,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学院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昇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061013331F,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双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岳阳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昇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依照本院已生效的(2019)黔0622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13.371282万元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13737元。
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2月17日扣划被执行人在玉屏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115万元,经计算迟延履行期间(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2月17日)的利息为23411.17元,于2020年6月2日扣划被执行人在贵州玉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20861元。扣除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涉及的(2020)黔0622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岳阳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分配转移1016039元外,剩余执行到位案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3737元已上缴国库。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黔0622执2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6月18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