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永昇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9执183-1某某昇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华鑫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622执183号 申请人执行人:***昇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061013331F,住所地玉屏侗族自治县双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同***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华鑫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621905015,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核桃园西街36号23号楼502C室。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昇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华鑫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黔0622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概述为:被执行人北京华鑫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昇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其垫付的工程款61049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267元。因被执行人北京华鑫投资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昇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请求,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1、因无法联系被执行人北京华鑫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公司相关人员,遂通过张贴公告的方式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 2、因该案系系列案,通过其他系列案及本案从2019年3月18日起,先后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华鑫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有车辆登记信息(未实际控制,因该车价值较小,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昇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意见后不予查封)。 3、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华鑫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华鑫投资有限公司在玉屏双桥工业园区投资修建有厂房(该厂房已竣工,无任何手续),该厂房已被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轮候查封该厂房。现驿城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置该厂房,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 4、根据另案权利人提供的线索,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向玉屏侗族自治县财政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欲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华鑫投资有限公司缴纳的保证金,但因无法核实为被执行人北京华鑫投资有限公司所缴,故未能提取。 5、2019年8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华鑫投资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同年9月4日,将被执行人北京华鑫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6、2019年9月4日,已将上述查询情况及执行情况通过做笔录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昇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表示不同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北京华鑫投资有限公司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将上述查询情况及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昇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甘 烽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