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永昇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9)黔0622执15号屏某某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旭阳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622执15号 申请执行人:***昇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061013331F,住所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双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旭阳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050817465X,住所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双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晟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旭阳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黔0622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贵州旭阳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已受理贵州旭阳石化科技公司破产一案。因该案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昇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622执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甘 烽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