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黔0622执13号某某昇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旭阳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622执13号
申请执行人:***昇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061013331F,住所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双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旭阳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050817465X,住所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双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6年6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111976********,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双桥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341972********。
申请执行人***昇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旭阳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黔062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贵州旭阳石化科技有限公司长时间未生产经营,所欠债务较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初步预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执行人***昇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已受理贵州旭阳石化科技公司破产一案。因该案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昇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622执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甘 烽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